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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劳动学会学会

来源:互联网 2020-09-17 423

中国建设劳动学会成立于1993年3月,是由全国建设行业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服务等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经营性全国性社会团体。隶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文目录

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理论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评审并推广建设劳动领域科研成果,总结、交流经验,开展国内外的业 务交流与合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建设劳动领域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工人教育培训和劳动社会保障的研究、咨询等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理论水平;

(四)组织协调各会员业务合作,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共同发展;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劳动领域职业(工种)技能考核及相关工作;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中国建设劳动学会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ONSTRUCTION LABOUR INSTITUTE, 简称为CCL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事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企事业单位、管理机构、职业院校,以及相关社会团体与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才强国战略和政策部署,加强高素质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战略研究与实践,积极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养、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工作。接受政府委托的相关课题、项目的实施与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议合法权益,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理论研究,着重就建设劳动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和高素质产业队伍建设作出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评审并推广建设劳动领域科研成果,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建设劳动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术技能教育培训和劳动社会保障的研究、咨询等工作,引导和推进高素质产业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到新水平。

(四)组织协调会员业务合作,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共同发展。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劳动领域职业(工种)技能评价及相关工作。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城乡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建设系统内的劳动定额、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服务等机构和团体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劳动社会保障理论工作者,专家、学者,相关行业实际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加入本会会员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可申请本会支持。

(六)获得本会工作信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信誉,不搞欺诈活动。

(七)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应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查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顾问,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通过。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的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0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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