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劳动关系协调师报名条件

来源:互联网 2021-08-16 273

在企业协议处理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需要专门负责管理劳动合同,参与协商、处理劳动争议的人员,这样的工作人员一般称为劳动关系协调师,这个职业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和劳动保障的体制向前推进了一步。那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报考条件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本文目录

一、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什么是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师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三、工作内容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四、职业概况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和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高度敏感,形式复杂多样。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

五、职业发展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 2007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关系协调师列为第十批新职业,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师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其职业前景也受到业界的广泛热捧。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上海等地已经将「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一项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劳动争议的事前调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企业经营发展当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凸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业的成长发展;恶化的劳动关系可以阻碍甚至毁灭企业的正常运行。无数案例强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是企业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企业的永恒主题,更应该是企业家持之以恒的追求。毋庸置疑,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职能,而是一项兼顾「科学性和艺术性」,并融「情、理、法」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所以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显然,我国企业目前普遍缺少这方面的正规化和职业化人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综上所述,高级劳动协调师的报考条件最低需要本科学历,从事本工作19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资格证4年以上。劳动关系是最重要和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高度敏感,形式复杂多样,更加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协调。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报考条件有哪些?

点击展开
相关文章
热门资讯
学校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