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宠物驯导师(试行)》内容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做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目录
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宠物驯导师。
1.2 职业定义
通过训练培养宠物的良好习性,使其完成指定的动作和任务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手指、手臂灵活,且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五级宠物驯导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四级宠物驯导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三级宠物驯导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二级宠物驯导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一级宠物驯导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四级和三级宠物驯导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宠物驯导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宠物驯导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宠物驯导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宠物驯导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宠物驯导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光线充足、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不少于20台联网计算机的标准教室进行。
技能操作培训在具有40米长、20米宽的操场,且具备完整的不低于18套障碍器材的训练设备、工具,通风条件良好和安全措施完善的场所进行。 --此文字指其他 kindle_edition版本。
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宠物驯导师。
1.2 职业定义
通过训练培养宠物的良好习性,使其完成指定的动作和任务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宠物驯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手指、手臂灵活,且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五级宠物驯导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四级宠物驯导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三级宠物驯导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二级宠物驯导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一级宠物驯导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四级和三级宠物驯导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宠物驯导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宠物驯导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宠物驯导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宠物驯导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宠物驯导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光线充足、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不少于20台联网计算机的标准教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