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院长是养老机构建设与发展的领军人物法律赋予养老机构的院长较大的权力为了更好地行使这种权力,而不是用职权,必须对养老机构院长责、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便养老机构院长更好地履行职责,率领广大员工做好养老机构的各项工作。
1.养老机构院长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确保养老机构各项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
(2)制定养老机构发展的大政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率领员工脚踏实地做好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
(3)坚持以老人为中心,统筹安排养老机构各项工作。
(4)深化养老机构组织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养老机构运营效益。
(5)制定养老机构目标责任,并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保证目标责任得以落实。
(6)经常深入科室、住区、病房,检酥傅脊ぷ鳎帮助基层解决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加强班子内部团结,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规避养老机构经营风险。
(8)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杜绝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养老机构自我发展能力。
(9)坚持以人为本,对员工既要严格管理,又要人性化管理,关心员工的疾苦,切实帮助解决员工的实际困难。
(10)加强对外交流与宣传,努力争取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养老机构工作的支持。
2.养老机构院长的权限
(1)院长对养老机构正常服务与经营活动有决策权。
(2)在紧急情况下,院长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有临时处置权。
(3)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院长对员工,包括中层干部有聘用权和解聘权。
(4)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院长对员工有奖惩权。
(5)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院长有决定权。
(6)有向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提名推选副院长和院长助理的建议权。
(7)院长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范围行使权力或滥用职权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8)院长有义务接受上级、行业、员工和入住老人及亲属的监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