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合同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
师承关系合同签订后需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公证书和合同复印件报卫计委中医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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